2020年7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9月15日又在杭州市发布浙江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与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密集地在2020年9月10日、12日、17日发布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解释,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因此,法治日报社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就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司法解释进行解读,更好地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服务。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特性,缺一不可。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宁波市制造业企业、外贸公司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二、企业要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中国企业免费加入法治日报社、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的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成为永久免费会员,企业登陆商业秘密网可以免费下载、使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1.0版》,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商业秘密保护表单等,免费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基础建设,谁的企业没有保护商业秘密,明摆着吃亏,因此,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企业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三、盗窃情形与其他不正当手段有哪些?
“盗窃”是指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起点多少?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立案追诉。
侵权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哪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刑法》在征求意见,最高刑期为十年,并新增加经济间谍罪的罪名。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司法解释的出台,已经敲响企业家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警钟,我们坚信,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无形资产能够依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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